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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十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

来源:360体育直播足球直播    发布时间:2024-02-08 1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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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十批典型案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

  “全面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被列入生态环境部2023年重点任务之列。依照国家工作部署,今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持续发力,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宁德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紧盯企业竣工环保验收、自行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弄虚作假高发领域,积极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获取线索,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向社会公开发布上述部门查办的7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察觉缺陷能力,不断加大打假力度。

  2023年6月,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看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发现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该公司喷漆、调漆、烘干废气经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同步调阅查看省固态废料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发现该公司无废活性炭转移记录。

  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查看,发现其喷漆、调漆、烘干废气未配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经喷淋塔+UV光解处理后排放,与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不一致。

  喷漆、调漆、烘干废气仅配套UV光解处理设施,未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厦门佳得胜眼镜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弄虚作假案处罚款22.8572万元;对负责人周某处罚款5.4286万元。

  2023年4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看该公司提交的《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以下简称“验收报告”),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发现该公司验收报告委托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中记录的设备数量、建设位置、废气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与现场真实的情况不符,同时存在盗用图片虚构危废暂存间及把电线管道充当配套废气收集管道的情形,现场情况与验收报告描述不符。

  现场检查发现铭兴公司1台复合机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吹塑机废气收集管未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

  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并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改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第四项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责令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5813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处罚款5.43万元。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晋江市聚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将相关信息抄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查处。同时督促铭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2023年7月,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大气监督帮扶组,依法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厂区大门视频监控,发现2023年6月14日,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进行采样监测,建环检验测试公司采样用车(闽DK5S78)于14:53离开食品公司后未再返回,然而其对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的烟尘黑度记录表上却载明于当天16:40-17:10时段进行了烟尘黑度的测试。

  视频监控显示采样用车6月14日14:53离开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后未再返回。烟气黑度记录显示,当天16:40-17:10时段进行烟尘黑度测试

  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对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5.2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2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4月,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泉州市铭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开展验收检验测试并出具验收检验测试报告。海博检测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16日开展现场取样并分析,检验测试的数据异常稳态。但该时段铭兴塑料包装公司尚处于设施安装调试期,工况并不稳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抽调执法、监测人员,对海博检验测试公司实验室做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海博检验测试公司在开展该项目验收检验测试过程中,实际采集、检测气态样品18个、废水样品0个,却出具气态监测数据344个(少部分数据为篡改原始数据,大部分数据为伪造),废水监测数据40个。

  实际采集、检测气态样品18个、废水样品0个,却出具气态监测数据344个(少部分数据为篡改原始数据,大部分数据为伪造),废水监测数据40个

  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责令福建省海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5.13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5月底至6月中旬,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三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该公司检验测试服务合同、历史检测报告、原始检测记录等手段,并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经核实,该企业存在检测工作员未到现场采样便出具监测报告的情形,同时发现在一个时间段采集3份水样,却按有关技术规范出具了三个时段(间隔2小时)的检测报告。

  采样车辆出行ETC记录及噪声原始记录显示,采样人员离开被检测单位所在地市后,仍出示检验测试结果

  福建省正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79万元,并处罚款5.21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4月,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屏南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受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COD自动监测设施期间,未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等有关标准规范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校准校验,其中2023年1月起共计6次巡检过程中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

  COD自动监测设施2023年1月3日历史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该公司未实际开展标液测定,却在巡检记录表中伪造填写标液测定结果

  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德君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312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6976万元、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验测试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23年6月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后台统计,发现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近期检测合格率畸高。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对祥安机动车检测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并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检验测试软件参数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调阅检测视频和过程数据发现该公司检验测试人员对单排气管车辆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以此来稀释检测气体浓度,让车辆顺利通过。同时在对柴油车进行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过程中未按技术规范要求操作,检测全程中最高车速未超过50km/h(标准要求检测过程车速应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100km/h)。

  检测工作员对单排气管车辆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通过三通阀混入空气,以此来稀释检测气体浓度

  福州市长乐区祥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0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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